事项名称 | 职业病诊断机构增项审批 | 目录名称 | 职业病诊断机构增项审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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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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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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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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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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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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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资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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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1298823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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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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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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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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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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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业病诊断机构增项审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职业病诊断机构增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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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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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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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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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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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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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1298823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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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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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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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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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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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资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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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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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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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处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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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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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区)级 | 通办范围 |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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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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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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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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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资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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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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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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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增项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职业病诊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及副本的复印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关医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职业病诊断机构增项申请表 | 由政府部门核发:按照制式表格/要求填写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实地核查 | 5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否 | 无 | 否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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