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审批 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审批【县】

办理须知

实施主体县(区)卫生健康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综合监督处权力来源省卫健委托
办件类型承诺件共同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县(区)级通办范围县(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是否收费不收费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中介服务不需要结果名称资质证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下载样表下载空表填报须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由政府部门核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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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及副本复印件
由政府部门核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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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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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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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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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交说明

环节名称所需时限法定依据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