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医疗广告审批 |
| XK21039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1 |
| 医疗广告审批 |
| 下放本级行使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机关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自然人 | | 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等 |
| 县(区)级 |
| 承诺件 | | 县(区)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
| 10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无 |
| 否 |
| 否 |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可代办 | | 县(区)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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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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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否 | | 公示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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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无 |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以上(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以下情形暂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资料。 (1)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正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1项,下放至市、县政府卫计行政部门 |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1项,下放至市、县政府卫计行政部门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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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