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市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
| XK21018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2 |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法定本级行使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机关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自然人 | | 设立变更 |
| 县(区)级 |
| 承诺件 | | 县(区)级 |
| 工作日 |
| 30 工作日 | | 无 |
| 25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无 |
| 否 |
| 否 |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可代办 | | 县(区)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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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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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依据当地设置规划设置 |
| 否 | | 公示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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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
| 无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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