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县级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 |
| XK21022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
| 医师执业变更 |
| 法定本级行使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机关 | | 县(区)级 |
| 自然人 | | 证件办理 |
| 县(区)级 |
| 承诺件 | | 县(区)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无 |
| 15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无 |
| 否 |
| 否 | | 不支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可代办 | | 县(区)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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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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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否 | | 无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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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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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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