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目录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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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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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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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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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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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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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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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029-89312345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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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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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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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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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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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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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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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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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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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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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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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029-89312345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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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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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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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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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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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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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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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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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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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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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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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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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3784 | 监督电话 | 0913-293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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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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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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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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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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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数量限制
依据当地设置规划设置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设置批复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仅限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供。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官网下载: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填报表 | 官网下载: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实地核查 | 5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否 | 无 | 是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数量限制
依据当地设置规划设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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