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信息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信息【市】

办理须知

实施主体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医政医管局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承诺件共同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省级通办范围全省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9-89620539、029-89312345监督电话029-12320
是否收费不收费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中介服务不需要结果名称批复文件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2
受理地点、时间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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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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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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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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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交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所需时限法定依据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实地核查
1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歇业、迁移、终止等的; (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三)在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医疗机构。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