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信息 | 目录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信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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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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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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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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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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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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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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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029-89312345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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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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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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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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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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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信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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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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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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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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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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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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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029-89312345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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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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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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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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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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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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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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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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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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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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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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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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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029-89312345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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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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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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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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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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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实地核查 | 1 |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歇业、迁移、终止等的; (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三)在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医疗机构。 | 否 | 无 | 是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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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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