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校验 | 目录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校验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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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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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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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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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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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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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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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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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西安市莲湖区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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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西安市莲湖区112号 受理时间: 根据校验周期,需在年度12月份提供相关校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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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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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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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校验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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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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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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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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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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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西安市莲湖区112号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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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9 | 监督电话 | 029-12320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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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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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西安市莲湖区112号 受理时间: 根据校验周期,需在年度12月份提供相关校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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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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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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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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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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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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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局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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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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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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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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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1233 | 监督电话 | 0913-293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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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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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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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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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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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违法违规情况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医疗事故情况表 |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实地核查 | 1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 否 | 无 | 是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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