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目录名称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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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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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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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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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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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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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许可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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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8 | 监督电话 | 029-896026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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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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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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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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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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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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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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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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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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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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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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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8 | 监督电话 | 029-89602638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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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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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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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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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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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许可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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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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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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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处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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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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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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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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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3784 | 监督电话 | 0913-293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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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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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许可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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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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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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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涉水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陕西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 中介机构: 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产品材料及配方(因涉水产品不同,填写内容不同,根据“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填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企业/国家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委托合同 (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提供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提供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 由政府部门核发:工商部门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 由政府部门核发:工商部门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技术审查意见(输配水设备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库房场地使用证明(租赁或购买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检测 | 0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第九条 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否 | 无 | 否 |
检测 | 0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第九条 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否 | 无 | 否 |
实地核查 | 9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六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并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否 | 无 | 否 |
技术审查 | 1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五章第十七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否 | 无 | 否 |
检测 | 0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第九条 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否 | 无 | 否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涉水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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