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变更) | 目录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变更)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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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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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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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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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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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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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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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1298831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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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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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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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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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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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变更)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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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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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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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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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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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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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1298831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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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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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省卫计委分中心(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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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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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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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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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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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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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处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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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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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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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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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3784 | 监督电话 | 0913-293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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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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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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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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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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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机构名称变更; 3.机构注册地址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3号)要求,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2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提交原件,加盖公章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 官网下载:http://www.shaanxiwj.cn/ | 原件2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按照表中内容如实填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机构名称变更; 3.机构注册地址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3号)要求,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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