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目录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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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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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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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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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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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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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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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8 | 监督电话 | 029-896026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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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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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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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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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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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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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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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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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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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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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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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8 | 监督电话 | 029-89602638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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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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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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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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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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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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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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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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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处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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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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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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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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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3784 | 监督电话 | 0913-293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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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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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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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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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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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附件第200项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由政府部门核发:工商部门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由政府部门核发:无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述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拟生产产品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电子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中介机构: 具有CMA资质的单位并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和现场审核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实地核查 | 1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第八款 提供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否 | 无 | 否 |
检测 | 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面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限。 | 否 | 无 | 否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附件第200项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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