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供水单位许可延续【县】

办理须知

事项基本信息
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XK21007000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8
市级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法定本级行使

县(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机关

县(区)卫生健康局

法人资质认证
县(区)级
承诺件县(区)级
工作日
20 工作日
15 工作日
 无 无
证照批文可递送
http://zwfw.weinan.gov.cn/
不可代办县(区)
窗口办理
1
手动填写办理窗口: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无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无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发布)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5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申请材料
说明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空表  样本  材料要求                    





 2 原卫生许可证样本  材料要求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样本  材料要求





 4 水质检测报告样本  材料要求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出具受理单5                 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书5 工作日内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审查
书面审查,技术审查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6.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7.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8.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9.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10.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5            工作日

02
02

02
0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5 日
决定
许可文件公开
10                 工作日
送达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