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市级权限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子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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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转报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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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单位 | 无 | 联合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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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其它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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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县(区)级权限单位 | 咨询电话 | 0913-2933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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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间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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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受理时间 | 春季9:00-12:00 , 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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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卫生许可行政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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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符合《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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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市卫生计生局窗口,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者。三、审查(含现场验收)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领导、环境卫生监督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办材料,组织进入现场查勘。看该单位环境卫生、消毒设施等是否达到了国家要求和标准;看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符合许可条件的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长、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的机构作出是否准予办理或变更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办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以办理的决定。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渭南市卫生计生局驻市行政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制作卫生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制作《渭南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3、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送达《渭南市卫生计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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