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放射诊疗许可 |
| XK21011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1 |
| 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 |
| 法定本级行使 |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机关 | | 市卫生监督所 |
| 法人 | | 医疗卫生 |
| 市级 |
| 承诺件 | | 市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无 |
| 15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年审 | 年审次数: | 2年一次 |
| 否 |
| 否 |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不可代办 | | 全市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
|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
| 无 | | 1 |
| 否 | | 不公示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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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933932 |
|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无 |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用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
|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无 |
| 0913-2933784 | | 0913-2933005 |
|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 | 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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