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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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XK21007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8 |
| 市级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
| 法定本级行使 | |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法定机关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法人 | | 资质认证 |
| 市级 |
| 承诺件 | | 市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无 |
| 15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无 |
| 否 |
| 否 |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不可代办 | | 全市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
|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
| 无 | | 无 |
| 否 | | 无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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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933932 |
|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无 |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发布)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5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
| 无 |
| 0913-2933784 | | 0913-2933005 |
|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 | 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