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XK21004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 法定本级行使 | |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法定机关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法人 | | 设立变更 |
| 市级 |
| 承诺件 | | 市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 15 工作日 | | 无 |
| | | |
| 无 |
| 否 |
| 否 |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不可代办 | | 全市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行政服务大厅57号窗口 |
| 9:00-12:00,13:30-17:00;9:00-12:00,14:00-17:00(夏季) | |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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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 否 | |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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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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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人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只对申请人提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进行变更。其他事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0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市县两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陕卫监发〔2011〕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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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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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3-2933784 | | 0913-293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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