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 目录名称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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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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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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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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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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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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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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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1298823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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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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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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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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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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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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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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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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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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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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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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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1298823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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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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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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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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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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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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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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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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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处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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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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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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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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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3784 | 监督电话 | 0913-29333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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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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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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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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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春季9:00-12:00 13:30-17:00;夏季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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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无
受理(申请)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无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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