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XK21036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1 |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执业许可 |
| 法定本级行使 |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机关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人 | | 医疗卫生 |
| 市级 |
| 承诺件 | | 市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无 |
| 15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年审 | 年审次数: | 3年一次 |
| 否 |
| 否 | | 不支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不可代办 | | 全市 |
| 窗口办理 |
| 2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
|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
| 无 | | 无 |
| 否 | | 无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0913-2933932 |
| 无 |
| 无 |
|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人员;
3.经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
| 无 |
| 无 |
| 0913-2933784 | | 0913-2933005 |
|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 | 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
| 无 |